2011年1月甲公司從乙汽車運輸公司租入一輛貨車,貨車的價值為50萬元,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每月租金6000元,甲先預付2個月租金12000元,但未規定具體租賃期限。當年6月底,雙方終止租賃合同,甲企業支付了剩余租金24000元。則甲公司6月份應補繳印花稅( )元。
A: 5
B: 24
C: 31
D: 36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該租賃業務發生的租金金額=12000+24000=36000(元);1月份簽訂合同時,租期未定,先暫按定額貼花5元。6月份,甲公司應補貼印花稅=36000×1‰-5=31(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