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對企業(yè)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實施的調整方法有( )。
A: 對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 在稅收上否認安排交易的發(fā)生
C: 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D: 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yōu)惠及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
E: 將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稅務機關對企業(yè)的避稅安排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選項A);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選項C),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選項E);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yōu)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選項D)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答案選 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