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5年10月對竣工的寫字樓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有關情況如下。
(1)取得該項目土地使用權時應支付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政府減征了20%,該公司核定繳納了契稅。
(2)該項目開發成本10000萬元。
(3)該項目開發費用45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250萬元,但不能取得金融機構合法證明。
(4)該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共計20000平方米,截止2015年9月底銷售18000平方米,取得收入30000萬元。剩余的2000平方米用于出租,月租金50萬元,租期為18個月。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使用的契稅稅率為4%,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萬元。
A: 3155.7
B: 3781.2
C: 4381. 95
D: 3551.2
增值額=30000-18264=11736 (萬元),增值率= 11736/18264=64. 26%,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5%,應納土地增值稅=11736×40%-18264×5%=3781.2 (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