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稅務師事務所2011年接受某生產企業委托,代理該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事宜。5月該企業將自產的成本為100萬元的鋼材用于企業的廠房建設,在咨詢注冊稅務師時,注冊稅務師認為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將17萬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填報。對于該事項,稅務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
A: 注冊稅務師的判斷是正確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B: 稅務師事務所被處以1.70萬元的罰款
C: 稅務師事務所要代企業繳納1.70萬元的稅款及滯納金
D: 稅務師事務所會被處以8萬元的罰款
[答案]:B
[解析]: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該項業務企業少納增值稅=100×(1+10%)×17%-17=1.70(萬元),所以稅務師事務所可能會被處以0.85萬元以上5.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題針對“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