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張某將其一項專利權轉讓給A國一家企業(yè),取得轉讓收入120000元,按A國稅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5000元;同年在A國提供勞務,取得勞務報酬200000元,按A國稅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55000元。2012年張某應就來源于A國所得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 2800
B: 4200
C: 6200
D: 7000
個人提供專利權的使用權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稅
個人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轉讓專利權抵免限額=120000×(1-20%)×20%=19200(元),需要在我國補稅=19200-15000=4200(元);提供勞務抵免限額=200000×(1-20%)×40%-7000=57000(元),應在我國補稅=57000-55000=2000(元);共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4200+2000=620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