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的罰款。
A: 20000元
B: 2000元以上
C: 2000元以下
D: 2000-5000元
[答案]:C
[解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題針對“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