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國境內某市的一家電子產品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擁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2016年至2020年經相關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且是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取得銷售電子產品的不含稅收入7000萬元,取得房屋出租收入不含稅收入200萬元。
(2)全年購進與生產電子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200萬元、進項稅額544萬元,并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購進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進項稅額8.5萬元,并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3)全年與銷售電子產品相關的銷售成本4150萬元;全年發生銷售費用1400萬元,其中含廣告費1100萬元;全年發生管理費用600萬元,其中含新技術研究開發費320萬元、業務招待費75萬元。
(4)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400萬元、發生的工會經費支出9萬元、職工福利費支出70萬元、教育經費支出13萬元。
(5)全年營業外支出300萬元,其中支付合同違約金6萬元。
(注:該企業適用銷售電子產品增值稅稅率17%,房屋出租增值稅稅率11%,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企業所得稅稅率15%,不考慮其他稅費)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計算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共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萬元。
A: 14
B: 15
C: 18
D: 30
稅前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400×14%=56(萬元),實際發生額7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56=14(萬元);稅前允許扣除的職工工會經費=400×2%=8(萬元),實際發生額9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8=1(萬元);稅前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400×8%=32(萬元),實際發生額13萬元,據實扣除不用調整;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共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1=15(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