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價稅款合計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1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1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21900
B: 19907
C: 19040
D: 19097.8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增值稅銷項稅=(80000+2340÷1.17+35100÷1.17)×17%=1904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