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銷售A型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銷售B型啤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不含稅價格是1000元,未收取包裝物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1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11900
B: 12117.95
C: 12335.90
D: 12505.90
【解析】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過期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要計入銷售額確認銷項稅額,但是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過期或者超過12個月未退才需要計入銷售額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000)×17%+(3000+23400)/(1+17%)×17%=12505.90(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