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華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營陶瓷購銷業務,趙某為股東并任總經理,徐某任會計,李某任出納。趙某為了少繳稅款,與徐某面議,徐某提出采取隱瞞收入的方法逃稅,趙某同意。
2014年4月,國稅局稽查局在對風華公司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遂展開稽查。稽查的結果:2012年納稅年度,風華公司通過隱瞞主營業務收入,少繳增值稅4萬元,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額的10%;2013年納稅年度以同樣方式減少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30萬元,占當年各種稅款的20%;2014年納稅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少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94萬元,占各稅種應納稅額的22%。經查:風華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也未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經國家稅務稽查局依法下達追繳通知,風華公司補交稅款94萬元,按規定繳納滯納金接受處罰,繳納罰款188萬元。
根據《刑法》規定,對風華公司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正確處理有()
A按逃稅94萬元追究刑事責任B不予追究刑事責任C按偷稅94萬元追究刑事責任D移交公安機關按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E移交公安機關按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選項B正確,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對于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