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飾生產加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發生如下業務:將自產玉手鐲10只獎勵給職工,每只手鐲成本為90元,成本利潤率為6%,已知該企業同類玉手鐲不含稅售價為每只200元;將自產鍍金手鏈、銀手鏈銷售給百貨商場(有金銀經營資質),共取得含稅銷售額27120元,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已知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其他貴重首飾消費稅稅率為10%)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將自產玉手鐲獎勵給職工,應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106元
B: 將自產鍍金手鏈、銀手鏈銷售,應繳納消費稅1200元
C: 上述業務應合計繳納消費稅2506元
D: 上述業務應合計繳納消費稅2600元
【考點】 計稅依據
【解題思路】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上述業務中,將自產玉手鐲獎勵給職工,應納消費稅=200×10×10%=200(元);銷售鍍金手鏈、銀手鏈應繳納消費稅=27120/(1+13%)×10%=2400(元),上述業務合計應繳納消費稅=200+2400=2600(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