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2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2008年6月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債務重組。重組協議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債務134 000元;債務延長期間,每月按余款的2%收取利息(同時協議中列明:若乙公司從7月份起每月獲利超過20萬元,每月加收1%的利息),利息和本金于2008年10月4日一同償還。假定甲公司為該項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4 000元,整個債務重組交易沒有發生相關稅費。若乙公司從7月份開始每月獲利均超過20萬元,在債務重組日,甲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為( )元。
A: 118 000
B: 130 000
C: 134 000
D: 122 000
甲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200 000+34 000-4 000)-〔(200 000+34 000)-134 000〕=130 000(元)。
[該題針對“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核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