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7月自行研發完成一項專利權,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實際發生研究階段支出120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80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確認為無形資產,按直線法攤銷,預計凈殘值為0。2010年1月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將其攤銷期限應為8年,錯誤地估計為10年;2009年所得稅申報時已按相關成本費用的150%進行稅前扣除。稅法規定該項專利權的攤銷年限為8年,攤銷方法、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10%計提盈余公積。假定稅法允許其調整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考慮其他因素,則2010年1月該公司應( )。
A: 調增盈余公積6.25萬元
B: 調增企業所得稅稅額25萬元
C: 調減未分配利潤56.25萬元
D: 調增累計攤銷150萬元
2009年因該項業務會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200×150%+8000/10×6/12×150%=2400(萬元),稅法允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200×150%+8000/8×6/12×150%=2550(萬元),所以該項業務應調減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2550-2400)×25%=37.5(萬元),選項B錯誤; 2009年會計錯誤做法無形資產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8000/10×6/12=400(萬元),會計正確做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8000/8×6/12=500(萬元),所以該項業務應調整減少2009年度凈利潤的金額=500-400-37.5=62.5(萬元),故應調整減少2010年年初盈余公積的金額=62.5×10%=6.25(萬元),選項A錯誤;應調整減少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62.5×(1-10%)=56.25(萬元),選項C正確; 應調整增加2009年度累計攤銷=500-400=100(萬元),選項D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