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5 000萬元(含增值稅額)。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貨款。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乙公司到期不能償付貨款。經協商,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如下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以一批產品和一臺設備償還全部債務。乙公司用于償債的產品成本為1 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 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用于償債的設備原價為5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2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8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該項債務重組形成的營業外收入為(?。┤f元。
A: 1 345
B: 745
C: 1 045
D: 330
[答案]:C
[解析]:乙公司債務重組利得=5 000-(1 500+1 500×17% )-2 500= 745(萬元)(為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設備處置收益=2 500-(5 000-2 000-800)=300(萬元)(為資產轉讓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產品轉讓收益=1 500(主營業務收入)-1 200(主營業務成本)=300(萬元)(不形成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745+300=1 045(萬元)。
[該題針對“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核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