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審核某公司2015年度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公司年末有800萬元“其他應收款”余額,經進一步審核確認,其中600萬元系2015年2月起借給公司股東王某用于投資另一家企業,另200萬元系2015年8月該公司股東王某因個人購買房產而向公司的借款。對這些“其他應收款”稅務師下列處理符合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的是( )。
A: 200萬元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00萬元部分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B: 800萬元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C: 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D: 200萬元部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00萬元部分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本題考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