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8月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某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銷售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價稅合計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2年12月按期將白酒、啤酒的包裝物返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該酒廠就此項業務,2022年8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9100
B: 9272.57
C: 9445.13
D: 9617.70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該酒廠2022年8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3%+(22600+3000)÷(1+13%)×13%=9445.13(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