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期初無留抵增值稅稅額,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011年1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商品,成本為9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價格為110萬元、稅額為18.7萬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當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20萬元,另需支付增值稅20.4萬元。貨款已實際收付,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2)2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向丁公司銷售產品50件,單位成本720元,單位售價1000元(不含增值稅)。根據合同規定丁公司可享受20%的商業折扣。銷售合同約定,丁公司應在甲公司向其交付產品時,首期支付20%的款項,其余款項分3個月(包括購貨當月)于月末等額支付。甲公司發出產品并按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丁公司如約支付首期貨款和以后各期貨款。
(3)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賒銷商品200件。單位售價300元(不含增值稅),單位成本260元。甲公司發出商品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協議約定,商品賒銷期為1個月,6個月內丙公司有權將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據實際退貨數量,給丙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退還相應的貨款。甲公司根據以往的經驗,合理地估計退貨率為20%。退貨期滿日,丙公司實際退回商品50件。
(4)10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銷售產品150件,單位售價680元(不含增值稅),單位成本520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獲悉戊公司面臨資金周轉困難,近期內很難收回貨款,但考慮到戊公司的財務困難只是暫時性的,將來仍有可能收回貨款,為了擴大銷售,避免存貨積壓,甲公司仍將產品發運給了戊公司。戊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積極運作,資金周轉困難逐漸得以緩解,于2011年6月1日給甲公司開出一張面值119340元、為期6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
假設不考慮甲公司發生的其他經濟業務以及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相關稅費。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各題: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時應確認( )。
A: 主營業務收入110萬元
B: 其他應付款110萬元
C: 遞延收益10萬元
D: 財務費用2萬元
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當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用固定價格回購,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報酬并未轉移,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收入,應作為售后回購處理。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應確認其他應付款110萬元。相關會計分錄為:
1月1日
借:銀行存款 1287000
貸:其他應付款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0
在1月至5月的每月月末:
借:財務費用 20000 [(1200000-1100000)/5]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5月31日
借:其他應付款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