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貨款為4 914萬元(含增值稅額)。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11年4月10日前支付上述貨款。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乙公司到期不能償付貨款。經協商,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如下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以一批產品和一臺生產經營用設備償還全部債務。乙公司用于償債的產品成本為1 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 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用于償債的設備原價為5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2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5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接受受讓產品的入賬價值為( )萬元。
A: 2 500
B: 2 659.38
C: 3 039.29
D: 1 500
【試題解析】:
按債務重組準則規定,甲公司對受讓的產品直接按其公允價值1500萬元入賬,不需考慮按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配。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