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急需用錢,以其價值15000元的相機作抵押,分別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與乙于1月8日簽訂了相機抵押合同,雙方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甲與丙于1月9日簽訂了相機抵押合同,雙方亦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后因甲無力償還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權,依法拍賣甲的相機,拍賣所得款9000元。下列關于乙、丙對相機拍賣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確的是( )。
A: 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
B: 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
C: 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
D: 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
此題重復抵押問題,重復抵押:①抵押權均已登記:按照登記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均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非抵押權成立先后順序)③登記抵押權>未登記抵押權,抵押權均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受償,而非抵押權成立先后順序。乙可受償=9000×(6000/10000)=5400(元)。丙可受償=9000×(4000/10000)=360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