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 )萬元。
A: 1737.50
B: 1750.00
C: 1762.50
D: 1787.50
生產設備W:
2009年年末賬面價值=6300萬元
2009年年末計稅基礎=7200萬元
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900萬元
2010年年末賬面價值=6300-700=5600(萬元),小于可收回金額,不計提減值準備。
2010年年末計稅基礎=8000-8000/10×2=64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80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10-700=100(萬元)。
專利權S:
2009年年末賬面凈值=2000-2000/10×6/12=1900(萬元),可收回金額為1440,計提減值準備460萬元,計稅基礎=19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60萬元。
因無形資產已攤銷0.5年,故剩余使用年限為9.5年,但根據9.5年攤銷無法得出答案,這里先根據按剩余使用壽命為9年進行計算。
2010年年末賬面價值=1440-1440/9=1280(萬元),可收回金額為1800萬元,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2010年年末計稅基礎=17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700-1280=42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10-1440/9=40(萬元)。
固定資產H:
調整后:
2009年年末計提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5700-950=4750(萬元),可收回金額為4000萬元,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750萬元,計稅基礎=475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750萬元。
2010年年末賬面價值=4000-4000/5=3200(萬元)
2010年年末計稅基礎=4750-5700/6=38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800-3200=60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700/6-4000/5=150(萬元)
存貨:
2010年年末賬面價值=1800-90=1710(萬元),計稅基礎=18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9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萬元。
則應納稅所得額=7050-50+(230-80)-100-40-150+90=6950(萬元),應交所得稅=6950×25%=1737.5(萬元)。
注:若專利權按9.5年攤銷,則專利權S:
2010年年末賬面價值=1440-1440/(10-0.5)=1440-151.58=1288.42(萬元),可收回金額為1800萬元,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2010年年末計稅基礎為17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700-1288.42=411.58(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10-1440/9.5=48.42(萬元),則應納稅所得額=7050-50+230-80-100-48.42-150+90=6941.58(萬元),應交所得稅=6941.58×25%=1735.40(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