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20×7年5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9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價格為110萬元,增值稅為18.7萬元。協議規定,甲企業應在20×7年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20萬元,另需支付增值稅20.4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則20×7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該項業務確認的“其他應付款”賬戶的賬面余額為( )萬元。
A: 114.0
B: 120.0
C: 128.7
D: 140.4
售后回購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28.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110
因為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應在回購期間內計提利息,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2
貸:其他應付款2[(120-110)/53
20×7年6月30日,“其他應付款”賬戶的賬面余額=110+(120-110)/5×2=114(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