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行政行為有( )。
A: 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稅務機關認為應適用17%的稅率,要求補繳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
B: 未按規(guī)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代扣稅款50%的罰款
C: 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務機關作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當期轉出的決定
D: 稅務機關不接受企業(yè)選擇認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申請
E: 舉報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未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的以上規(guī)定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選 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