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原材料一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為38.263萬元,加工費10萬元,加工勞務匹配的增值稅率為17%,該材料加工后直接對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費稅率為15%,根據稅法規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因市場上無此商品的市場價可供參照,稅法規定可組成計稅價來計算應繳消費稅,則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時的入賬成本為( )萬元。
A: 56.78
B: 48.263
C: 53.268
D: 47.268
[答案]:A
[解析]:甲公司應繳消費稅的計稅價=(38.263+10)÷(1-15%)=56.78(萬元);甲公司應繳消費稅=56.78×15%=8.517(萬元);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資的入賬成本=38.263+10+8.517=56.78(萬元)。
[該題針對“委托加工物資的初始計量與核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