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犯罪形態中,不屬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的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有( )。
A: 牽連犯
B: 結果加重犯
C: 想象競合犯
D: 結合犯
E: 吸收犯
選項A: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屬于“牽連犯”。選項B: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屬于“結果加重犯”。選項C: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的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屬于“想象競合犯”。選項D: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屬于“結合犯”。選項E: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屬于“吸收犯”。
答案選 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