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梁某按照縣國稅局要求繳納一筆稅款。2016年初,梁某發現多繳稅款39萬元。5月15日,梁某向縣國稅局提交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書面申請。縣國稅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還稅款的決定。梁某在復議機關市國稅局作出維持縣國稅局不予退還稅款決定的復議決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本案復議與訴訟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本案被告僅為縣國稅局
B: 市國稅局是訴訟中的第三人
C: 梁某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就縣國稅局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D: 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 法院審理此案應當就縣國稅局作出的不予退還稅款決定進行事實審和法律審,并可適用司法解釋
選項AB: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本題中,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縣國稅局和復議機關市國稅局應列為共同被告。選項C:稅款的退還屬于征稅行為,適用復議前置的法律規定,梁某應先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選項D: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稅務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可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行政機關印章在行政復議中具有同等效力。選項E: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及審查原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答案選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