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華興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在2008年4月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困境,2008年4月1日,董事長李某發出召開2008年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內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面臨的虧損問題,凡持有股份10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小股東不必參加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有90名股東出席會議。會議議程為兩項:(1)討論解決公司經營所遇困難問題的措施。(2)改選公司監事2人,經討論,大家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于是,通過表決,80名股東同意解散公司。會后,未出席股東大會小股東黃某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79.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情形有( )。
A: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B: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C: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為必要時
D: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E: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公司股本總額1/3以上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