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中的行政許可法部分,其中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制度是常考考點,考生應當掌握撤銷和注銷的差別,主要涉及的情形等內容。
行政許可的撤銷
(一)可以撤銷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予撤銷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四)后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于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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