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從“證明”改成“承諾”,減少證明材料報送。本次涉及的6項稅務證明事項包括: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
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專用車證
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
納稅人必須進行承諾,還是可以自愿選擇適用?
可以自愿選擇,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不想選擇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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