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主播取得的收入,誰是扣繳義務人呢?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蔡昌表示,對網絡平臺來說,網絡主播與平臺的勞動關系不同,其相應的扣繳義務也不同。
以下是三種常見情形:
1、帶貨主播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具有勞動關系,勞動者獲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主播獲得的收入,應由平臺企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由經紀公司負責主播的宣傳、公關、簽約、談判等服務,然后從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服務費,網絡平臺直接與經紀公司對接。對于這種情形,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通常認為是經紀公司,尤其根據主播實際的直播情況,判定收入所得性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獨立主播。這類主播流動性比較大,通常未與網絡平臺或者經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獨立的名義從事主播活動。這種情況下獲得的收入應按照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平臺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如果您對主播個稅代扣代繳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呢,記得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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