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話不多說,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吧。
一、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這里有納稅人可能要提問了,企業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以后還可以享受嗎?
答案是可以的,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那么,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與10號公告要求保持一致,即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劃重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等規定,企業可在10月份預繳申報及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2023年第11號公告新增一個享受時點,對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允許企業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