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2023年8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進一步優化完善了部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稅費優惠政策,公告明確: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原來的授權地方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調整為統一減半征收(浙江省減免比例維持不變)。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變,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以上政策的執行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底到期延續至2027年底。
內容來源浙江省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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