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讓我來為你劃重點!《辦法》中有四大知識點你必須知道哦!
知識點一:《辦法》適用什么情形?
《辦法》適用于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知識點二:機動車發票包含哪些種類?
機動車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此外還需注意,銷售不屬于機動車的其他商品不應開具機動車發票,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知識點三:開具發票有什么要求?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于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知識點四:開票有誤或銷售退回銷售方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最后提醒大家,為了最大限度為企業服務,主管稅務機關會結合銷售方生產經營情況和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滿足企業經營中對發票的需求。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新媒體,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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