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讓職工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以現金方式支付,這種做法對嗎?
不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因此,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而變更或放棄。同時,企業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納社保也是違反規定的。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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