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收到走逃企業開出的增值稅發票,這時應當怎么做賬務處理呢?
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涉稅處理
1、增值稅、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務處理做了規定,可參照“發票抵扣問題之異常扣稅憑證如何處理”這期聽稅,對相應的規定做了具體說明。
2、企業所得稅
很多從業人員都會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不合法的憑證,就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們不能僅憑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相關規定,屬于因開票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證實支出真實性的一些資料,其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資料如下(前三項為必備資料):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所以,企業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聯)企業的發票,在被稅務局要求協查時不要驚慌,只要準備好以上資料,證明自己與對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資料完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要了解異常憑證的處理,被稅務局告知認定為異常憑證后,立即備齊相關資料及時向主管稅局申請核查,盡早通過核查,減少經濟損失。
什么是走逃發票?
走逃發票一般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產生了納稅義務,但是該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逃跑躲避稅收征管部門征稅的違法行為。
走逃(失聯)企業的任定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的規定,所謂的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基于此稅收政策規定,走逃(失聯)企業的認定標準為如下兩個條件:
(1)稅人不履行其稅收義務;
(2)稅務機關經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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