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后,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那么,接下來不妨跟隨著財務小新的疑問一起來學習一下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吧。
問題一:什么是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呢?
海域使用金是國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讓海域使用權,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權利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是指國家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由無居民海島使用者依法向國家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款,不包括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依法繳納的其他相關稅費。
問題二: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繳費義務人有哪些呢?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單位和個人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經國務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并按照規定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問題三:征收標準是怎么樣的呢?
稅務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征收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問題四:具體有哪些繳納方式呢?
海域使用金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可以按規定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照批準的使用年限實行一次性計征。應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額度超過1億元的,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用島的海洋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在3年時間內分次繳納。分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首次繳納額度不得低于總額度的50%。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繳費人第一個繳費年度按批準通知書約定繳納,從第二個繳費年度開始,應在每年9月份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問題五:劃轉之后要到哪里辦理申報繳費呢?
劃轉后,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海域、海島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征收。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一鍵申報及繳費,也可就近至稅務柜臺辦理申報繳費。
問題六:如符合減免政策該如何申請呢?
如符合減免政策需辦理減免應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
問題七:資金入庫后如果需要退庫該如何辦理呢?
劃轉前已繳納費款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原執收(監繳)單位申請,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辦理。劃轉后,資金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如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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