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推廣業務租了一些戶外的廣告位(比如公交車身、廣告牌、單立柱等),然后公司根據宣傳內容,交由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畫面。那么,廣告位的租賃費用是按經營租賃費扣除還是按廣告費(視同廣告發布費)扣除?
如果是經營租賃業務,則可以全額扣除,如果是廣告宣傳,一般企業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15%,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30%。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判斷時,雖然承租人企業和出租人廣告位業主簽訂的是租賃合同,支付的是租賃費,但租賃一般側重于租賃物本身直接使用,廣告位的租賃中租賃物是廣告宣傳內容的載體,租賃者其實不直接使用租賃物本身。廣告位的租賃費實質是廣告費,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按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作為租賃業務全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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