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當前大家比較關注的話題,在疫情期間,社會的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的沖擊,企業的發展受阻,居民的個人收入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國家對個人所得稅也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那么它的內容具體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每名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選擇由夫妻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一經選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在2022年3月31日前,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在2021年度對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2022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6、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是在職員工人數30人以下的企業,在2022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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