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因為這是在經濟社會的我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期限、申報方式及申報地點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相關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2、申報方式。納稅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郵寄方式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限期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可以順延)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個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報?
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填報個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但不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辦理年度匯算申報,需要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提交以下資料:
1、《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2、《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
3、在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
如本人無法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的,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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