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實施以后,個人所得稅開始實行匯算清繳。但匯算清繳比較復雜,需要進行有關的學習,才能在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那么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二、納稅人需要進行最終結算和支付的,應當在取得所得后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提交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三、納稅人有兩個以上職務和用人單位的,應當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的稅務機關納稅。
四、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收益的最終結算和支付時,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減、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有關的材料,并按規定保存備查或報送。
五、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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