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和B企業為關聯企業,去年B企業銷售收入為3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現B企業想將廣宣費轉移部分給A企業扣除,請問是否可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二條的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即,對于上述AB關聯企業,可以簽訂分攤協議,歸集到關聯企業另一方(A企業)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B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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