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可以理解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要租賃物件的要求,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再租給承租人使用。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那么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根據什么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因此要繳納印花稅。但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的稅目交稅,而是按照印花稅中的“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這點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不要選錯稅目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簽訂的合同是關于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的,不征收印花稅。這里只針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也就是說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才符合不征收印花稅的條件。但是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是要繳納印花稅的,不過按照的是“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繳納憑證
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可以分成五類。
第一類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二類是產權轉移書據。比如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移簽訂的產權轉移合同憑據。
第三類是營業賬簿,是企業設立的記載有營業數據的賬簿。
第四類是權利、許可證照,例如新成立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企業商標取得的商標注冊證。
第五類是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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