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買賣雙方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對于商品房銷售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那么按什么稅目繳納呢?
對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按什么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品房銷售合同屬于印花稅中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不屬于購銷合同,因此按合同上的金額0.5‰計算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企業印花稅貼花頻繁的,也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匯總按月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是指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的時候,所簽訂的書據憑證。日常我們購買土地,商品房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是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不是按照購銷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可以分成五類。
第一類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總共有10大類合同,沒有列舉的憑證則不用繳納印花稅。它們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納稅義務人有簽訂以上合同的就要繳納印花稅。并且簽訂合同的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其中的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這四種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有相關單據或者倉單的,按照合同一樣正常貼花交稅。
第二類是產權轉移書據。比如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移簽訂的產權轉移合同憑據。
第三類是營業賬簿,是企業設立的記載有營業數據的賬簿。
第四類是權利、許可證照,例如新成立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企業商標取得的商標注冊證,
第五類是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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