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增值稅+房產稅又有新政策執行,主要面向住房租賃企業,那么如何應對即將執行的新政呢?
政策原文
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等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政策解讀
(一)增值稅政策
1.具體關鍵詞
(1)適用主體:住房租賃企業
(2)承租對象限制:向個人出租
(3)出租標的物:住房
(4)計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5)按照5%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
(6)政策實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應對
(1)合同:需要明確上述政策條件
(2)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現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關于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10月1日前,還是適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
【補充】租賃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案例】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租賃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慮特殊情況:
如果合同約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預收,適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約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適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約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適用征收率1.5%;
(二)房產稅政策
1.政策關鍵詞
(1)適用主體:對企事業單位
(2)承租對象限制: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
(3)出租對象:住房
(4)政策內容: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5)政策實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應對
(1)合同:需要明確上述政策條件
(2)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稅率征收房產稅;2021年10月1日后(含),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補充】房產稅(從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商品房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業向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租賃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慮特殊情況,則: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租金,按12%稅率征收房產稅;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減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現行房產稅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文章來源:會計小師妹,部分素材源自小陳稅務、老三會計、財稅早知道、思維導圖學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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