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繳納稅費時,要先確定其計稅依據,再乘以適用的稅率。印花稅的征稅對象一般是購銷合同、產權轉移書據,不同的應稅對象,其計稅依據是什么?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總的來說印花稅以合同上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合同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金額乘以相對應的稅率計算得出。
先來看最常見的購銷合同,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合同上的購銷金額的0.3‰計算繳納印花稅,具體我們來分情況計算。
1、合同上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同時分別記載有不含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只記載一個價稅合計金額,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舉個例子:購銷合同是按照合同上的購銷金額的0.3‰計算繳納印花稅,立合同人各方都要納稅。假設一份購銷只有不含稅金額為10000元,則印花稅是10000*0.3‰=3元。假設合同同時分別記載有不含稅金額10000元和增值稅金額1300元,以不含稅金額10000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則印花稅是10000*0.3‰=3元。假設合同只記載一個價稅合計金額11300元,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則印花稅是11300*0.3‰=3.39元。
而股票買賣、贈與以及繼承所樹立股權轉讓書據的,例如受讓方買入1000股的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受讓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你把這1000股的股票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賣出,則需要繳納印花稅為:(1000*10)*0.00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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