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稅是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額為計稅依據(jù)而征收的,一般按照借款金額乘以0.005%計算得出印花稅的應納稅額。但并不是所有借款合同都可以這樣計算印花稅的,那么一般都有哪些計稅依據(jù)?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1)簽訂合同或者填開借據(jù)方式取得銀行借款
如果有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多次填開借據(jù)的,印花稅按照借款合同金額計算;但是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是流動資金周轉性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規(guī)定最高限額,因此印花稅在其規(guī)定的最高額簽訂時計算繳納,在限額內隨借隨沒有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財產抵押貸款合同
借貸雙方簽訂以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一樣貼花。如果借款方無法按時還款,將抵押財產抵押給貸款方時,這時候雙方會簽訂產權轉移書據(jù),這個就按照“產權轉移書據(jù)”的稅率貼花。
(4)融資租賃合同
這類合同按“借款合同”的稅率貼花。計稅依據(jù)按照合同所記載的租金總額計算。
(5)合同中同時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
這種情況下,合同中的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只要能夠劃分清楚的,就只按照合同中的應稅金額計稅貼花;如果不能劃分清楚的,則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6)與銀團簽訂借款合同
有些借貸事項中,貸款方是由多家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shù)額,因此這種情況下,印花稅按照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分別在所執(zhí)的合同正本上的金額計算,也就是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7)關于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
一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這種類型的話,先簽訂的分合同先繳納印花稅,最后簽訂的總合同,按照總合同的金額減去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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