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出工作的人員,企業基本上都會為其發放相應的補貼費或者報銷相關費用。很多人不清楚這些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我單位的外出施工人員和貨車司機由于住宿和餐費無法取得發票,是每天按80元標準以出差天數進行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有關差旅費津貼發放額度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規定,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五條規定,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2、有關差旅津貼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因出差,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給出差人員發放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差旅費津貼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只要是差旅費津貼,且符合國家標準(每天80元),以現金發放的,應不屬于工資薪金范圍,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合并繳稅;
二、對上述標準,單位以票據形式報銷的,參照*9款處理。
三、單位無差旅費津貼標準,憑相應票據據實報銷的,應屬于差旅費范圍,不屬于差旅費津貼范圍,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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