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的征稅問題,很多財會人員是模糊不清的,今天會計網就跟大家重點講解關于合伙企業取得股息收入的納稅問題。
問: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納稅?利息收入呢?組合投資(股權+債權),情況下是否需要區分為稅前利息和稅后分紅,分別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對外投資進行組合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伙企業收入,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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