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首席代表的工資是由國外母公司進行發放的,不通過國內企業發放,對此,很多人并不清楚是否能夠自行申報個稅,下面就交由會計網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問:首席代表的工資由國外母公司發放,不通過境內代表處發放,首席代表是否可以選擇在別的區(跨區不跨市)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還是必須在代表處所在地申報?代表處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工資不從代表處發,代表處如何履行代扣代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第二條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款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代表處不向首席代表支付工資,代表處不屬于扣繳義務人,不需代扣代繳首席代表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首席代表應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代表處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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