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一些財會人員還是不太了解,尤其涉及到外籍人員很多人無法判定是否需要繳納個稅,接下來會計網就跟大家詳細談一談。
問:我公司有一名從韓國母公司派遣的外籍人員,在中國工作已有4年多,未滿5年。該外籍人員的工資一直由國外公司支付,我公司不支付工資。該外籍人員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自行申報?如果該外籍人員從國外取得的工資已在國外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抵免?
答:1、《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不向該外籍人員支付工資,不屬于支付所得的單位,不屬于該外籍個人的扣繳義務人。該外他籍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納稅。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9條第9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籍人員被母公司派遣到貴公司工作,取得母公司支付的工資所得屬于外籍人員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該所得不屬于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該外籍人員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扣除規定。
《中韓稅收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對韓國居民,避免雙重征稅如下:
按照韓國稅法關于允許在韓國以外的國家應繳納的稅收,可以在韓國稅收中抵免的規定(應不影響本協定總的原則),按照中國法律和本協定的規定,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中國稅收(在股息的情況下,對分配股息前的利潤征收的稅收除外),不論直接支付或者通過扣除,應允許在對該所得應征收的韓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占適用于韓國稅收總所得的份額。
依據上述規定,該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在韓國稅收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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