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對在中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對于繳納車輛購置稅業務,應如何做會計分錄?
車輛購置稅會計分錄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銀行存款
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貸:銀行存款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是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但是由于應稅車輛的來源不同,車輛購置稅計稅的依據也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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